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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件及个人物品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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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
      我们承运的包裹均按中国海关规定按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通关。进出境个人物品包裹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如实进行申报。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要求收件人提交身份证进行核实,有权对包裹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因此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准,即自用指旅客本人使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个人自用是指符合家庭日常使用或个人日常使用的物品。

以下为报关流程图:

 

 

第二分栏 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客户须知:

 

  1.不能在一份清单中有多个分运单号存在相同地址及收件人;
  2.一个分运单货物内最好能有超市或其它方式购买既发票以便海关估价用,不能低报物品的价钱。完税价格表以外的产品海关现在是按照海关网上搜寻零售价的7折去打税;完税价格表内的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3.必须同意国内邮政EMS及经济快递发送,请确保提供收件人地址的真实性;
  4.申报清单格式必须严格按照客服提供既样板格式填写,如有格式不符合相关要求,我司会对应收取单证服务费用;
  5.我司客服会提供相关身份证复印件样板(一页里有复印件正反两面及运单号),需严格按照该格式连同对应分运单号既EPS单对应海关留存联一起寄出;
  6.填写清单必须表明中文货品名称,有品牌既必须写上,注明单位;
  7.所有物品装载的卡板必须是胶卡板、纸卡板或复合卡板,用透明拉丝模围起,方便拆解查验;
  8.所有物品外箱EPS单上内容必须清晰可见,不能存在空白页;
  9.身份证提供比例必须在80%以上。
  10.以上相关要求若在操作过程中未能符合,出现相关问题,我司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常见产品税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5号。

 

操作流程:


  1.提前一天给到货物清单及机场正本提单给我司香港同事,这时我司香港同事安排做单,入单;
  2.货物由香港机场提出后先进我司香港仓库换面单,大约需要半日至两日内,根据货量换面单时间会有长短;
  3.换好面单,车辆安排在在当日晚上7:00前到达邮政监管仓,货物配合海关及商检查验;
  4.清关放行后,我司会通知经济快递安排发货,按正常不打税货物一般先发,打税货物需要等出税单后发货时间大约需要半天,国内配送时间为一至两天。

 

 

第三分栏 海关政策法律法规

 

以下为海关进行的法律法规,敬请仔细阅读:

 

 

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51/info363071.htm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内容节选: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231089.htm

 

 

 

海关总署令第14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内容节选: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
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265077.htm

 

 

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6373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内容节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您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相关规定
或致电收件人当地的海关公共服务电话:当地区号+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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