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海关进行的法律法规,敬请仔细阅读:
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51/info363071.htm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内容节选: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231089.htm
海关总署令第14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内容节选: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265077.htm
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6373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内容节选: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参考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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